董事會議、股東大會都可以做出普通決議 (Ordinary Resolution)和特別決議 (Special Resolution)嗎?

問題:會議類型有分:董事會議、股東大會嗎?董事會議、股東大會都可以做出普通決議 (Ordinary Resolution)和特別決議 (Special Resolution)嗎?

在香港公司法中,會議類型主要分為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。以下是它們的特點及決議類型的適用情況:

1. 會議類型

1) 董事會議 (Board Meeting):

由公司董事參加,討論和決定公司日常運營和管理事務。
通常由董事會主席或授權人召集,議題包括公司戰略、財務、人事等。

2) 股東大會 (General Meeting)

由公司股東參加,討論和決定涉及公司整體利益或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。
包括年度股東大會 (AGM) 和特別股東大會 (EGM)。

2. 決議類型

1) 普通決議 (Ordinary Resolution)

適用會議: 股東大會。
通過條件: 簡單多數票(超過50%的贊成票)。
適用範圍: 公司日常事務,如任命董事、批準財務報表等。

2) 特別決議 (Special Resolution)

適用會議: 股東大會。
通過條件: 至少75%的贊成票。
適用範圍: 重大事項,如修改公司章程、公司合並或清盤等。

3. 董事會議與股東大會的決議權限

董事會議: 通常只能做出與公司日常管理相關的決策,無法通過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。這些決議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和表決。
股東大會: 是唯一有權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會議類型。

總結:
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是兩種不同的會議類型,分別處理公司管理和股東權益事項。
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僅適用於股東大會,董事會議無權通過這些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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