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法框架下董事會議與股東大會的決策權限劃分

一、董事會議可單獨通過的事項

(日常運營管理權限)

  • 公司營運狀況的變更
    • 如調整業務策略、日常經營計劃等。
  • 任免高級職員
    • 包括總經理、部門主管等(需符合雇傭合同及公司章程)。
  • 委托公司秘書
    • 公司秘書的任命或解聘(需符合《公司條例》資格要求)。
  • 股份轉讓(部分情況)
    • 若公司章程允許,董事會議可批準私人公司股份轉讓(需無股東優先權條款限制)。

二、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

(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結構的重大事項)

  • 公司章程的修改
    • 如公司名稱、註冊地址、業務範圍等變更。
  • 配售新股
    • 需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(75%以上股東同意)。
  • 公司合並、分立或解散
    • 涉及公司結構重大變更,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。
  • 重大資產處置
    • 如出售公司核心資產,需股東大會批準。

三、總結

董事會決議適用於公司日常運營管理,而股東大會決議則用於涉及股東權益及公司結構的重大事項。兩者權限明確,共同構成公司治理的核心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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